(2017)川2021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与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阳运端、袁艳、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阳运端,袁艳,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上府街建材巷28号。负责人:陈龙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波,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152号。法定代表人:阳运端,总经理。被执行人:阳运端,男,生于1962年5月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袁艳,女,生于1969年4月2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孙家坝财政局办公楼七楼岳阳镇建设街152号。法定代表人:游仿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阳运端、袁艳、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阳运端、袁艳、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偿还借款299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阳运端、袁艳、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阳运端、袁艳、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131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2300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阳运端、袁艳、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阳运端、袁艳在金融部门无存款、无证券持有信息,被执行人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袁艳、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阳运端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阳运端位于安岳县岳阳镇铁峰街LY2房屋予以查封,因查封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属资阳市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为辖区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提供农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公司,目前存各金融机构存款为提供担保业务时缴存金融机构的质押金,该存款已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冻结,我院于2017年3月17日函告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案款,但案款尚未分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阳运端、袁艳、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2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阳运端、袁艳、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