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洪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665号被执行人:张洪滨,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寿险支公司职工,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洪滨因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洪滨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洪滨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张洪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