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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申玉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申玉稳,张永梅,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706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代表人:王文丰,行长。被申请人:申玉稳,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张永梅,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申请人:李霞,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申请人申玉稳、张永梅、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申玉稳、张永梅、李霞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