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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兰君与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君,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164号原告:张兰君,女,汉族,1992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诉讼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金水区郑汴路与东明路交叉口恒泰国际A座16楼。法定代表人:薛帮金。原告张兰君诉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算25元,由��告张兰君负担。审判员  闫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