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培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培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451号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柱县凤城街道锦绣花园A1栋二单元。法定代表人:舒晓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培华,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住天柱县。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培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定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广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桂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