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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小、X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小,XXX,刘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小女,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秧,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书东,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李小���因与被申请人XXX、刘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8137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小女申请再审称,我还有个新证据,证明XXX对这笔款项说不清楚,这笔债务我不应承担。一、二审判决错误,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小女提供的录音证据中,XXX意思表达不清,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借贷关系,故李小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小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王培强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