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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礼火与杨冬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火,杨冬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643号原告:陈礼火,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华,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冬方,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荣,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礼火与杨冬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礼火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礼火与被告杨冬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火撤诉。案件受理费1466.65元,减半收取733.32元,由原告陈礼火负担。审 判 长  杨泽贵审 判 员  熊本员人民陪审员  吴金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荣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