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贾贺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贾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白庆才(王秀梅丈夫),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贾贺玲,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关于王秀梅申请执行贾贺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赔偿原告王秀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的70%计3891.1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互联网银、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及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赵 立 新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