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朝霞与叶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霞,叶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民初485号原告:陈朝霞,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叶光明,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陈朝霞与被告叶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陈朝霞到庭参加诉讼,叶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陈朝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叶光明偿还陈朝霞借款人民币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叶光明承担。事实与理由为:2012年6月13日叶光明用陈朝霞的户口簿拿去贷款合计伍万元,款贷出后即借给叶光明,叶光明出具借条给陈朝霞,口头答应借款时间3年。陈朝霞多次向叶光明催讨,但叶光明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之后就不知所踪。叶光明没有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叶光明替陈朝霞办理向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贷款50000元的手续,该款贷出后即借给叶光明,叶光明出具借条一份给陈朝霞。上述款项借出后,双方口头约定3年内还款,但叶光明未按约定偿付欠款。另查明,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与陈朝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受理,并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闽0105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陈朝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二、陈朝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上述借款利息(其中,2017年2月5日之前的利息36466.58元;2017年2月6日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15.6‰计算)。三、陈朝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律师费500元。四、林朝连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林朝连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陈朝霞追偿。以上事实有陈朝霞提供的借条、本院(2017)闽0105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等为证。本院认为,陈朝霞与叶光明之间借款关系有借条为证,同时,陈朝霞在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岐支行与陈朝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陈述,亦佐证了该借款事实。现陈朝霞要求叶光明返还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叶光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叶光明欠陈朝霞5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叶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立峰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人民陪审员 陈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美钦附录:���、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