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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126林红与张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张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2126号原告:林红,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张岭,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原告林红与被告张岭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岭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被告为我家中房屋装潢,此后,我分两次预付被告装修款70000元,但被告并未完成装修任务,我另外请人完成了剩余工作。2016年3月20日,我与被告就装修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确认装修款总额为57200元,因我已预付70000元,故被告向我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2800元,承诺于2017年1月1日前支付。但此款被告至今未付,且目前无法查找被告下落。原告为证明其���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张岭于2016年3月20日出具的、金额为12800元的欠条原件一份。被告张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被告张岭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2800元,于2017年1月1日前给付。此款至今未付,致起讼争。本院认为:被告张岭经本院公告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原告诉讼主张的权利。本案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可以确认被告张岭结欠原告12800元之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红欠款1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审 判 长  朱成良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杜桂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