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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明与和彦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和彦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651号原告:李明,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和彦召,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丙德,武陟县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和彦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