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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浩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刘江、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45-1号本院2017年6月1日对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浩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刘江、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九、十、十一页判决主文中,五处“吉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更正为“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新宇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 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双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