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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克华,王河,李修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10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路克华(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501010054),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被执行人:王河(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607230410),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被执行人:李修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710109081),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克华、王河、李修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2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