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20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高圣佳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高圣佳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20626号原告:北京高圣佳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路12号北京宾盛苑宾馆105室。法定代表人:王高峰,经理。被告:北京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法定代表人:马健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高圣佳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9285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撤诉处理。原告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高圣佳科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