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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娟与苏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苏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苏珂,女,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4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苏珂未按生效调解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9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珂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珂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02民初474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苏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娟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