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泰安广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广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21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洪博,董事长。被申请人:泰安广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陶光忠。申请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广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鲁0902民初32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广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1144.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安广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1144.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