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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1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5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1,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春,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伟,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2,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3,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4,女,1947年6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5,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张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3、张某4、张某2、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8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1申请再审称,(一)张某1父母去世后,五个继承人共同签署的《遗产分配方案》对遗产的分割已约定十分清晰,东房两间中靠北面的一间东房归张某1所有。该院内确实有产权房和非产权房,在遗产分配时大家对此是十分清楚的,两个儿子及小女儿有产权房,其他女儿分得是非产权房。有产权的房屋继承人有权享有产权,无产权房屋继承人享有使用收益权,这才是遗产分配方案的本意。(二)该《遗产分配方案》签署后,各继承人按约定实际履行了该方案,履行的事实也表明各方是对父母遗产的实际分配。(三)张某1的请求是基于客观需要,正常行驶自身权利的合法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四)原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在明确有遗产分配方案的情况下,错误适用物权法进行判断本案,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恳请再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遗产分配方案》系本案当事人在父母去世后签订的有关遗产分配的方案,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对所涉及的五位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执行力。有关《遗产分配方案》的理解与适用应结合文意及签订时的背景综合认定,鉴于该《遗产分配方案》系对涉案院内相关房屋进行的整体处理,所涉房屋既有正式住房,又有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自建房屋,且分配的大部分房屋为自建房屋,五位继承人在分配所涉房屋时对此亦未作出明确区分,同时该《遗产分配方案》中还明确约定所涉房产出售时均应由五位继承人协商决定,故原审法院从《遗产分配方案》的整体内容、老城区住房实际状况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等因素认定,《遗产分配方案》对于房屋的分配并非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正确,亦符合本案实情。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依据在案现有证据,依法所作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张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春玲审判员  程占胜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