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喜珍、湖北仁和宇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喜珍,湖北仁和宇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马喜珍,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湖北仁和宇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20路。法定代表人:楼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喜珍与被执行人湖北仁和宇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7)第2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喜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喜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7)第23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