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虎劲松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339号被执行人虎劲松,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3)北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虎劲松应交纳罚金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虎劲松罚金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虎劲松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3)北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