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贺琴琴与韩胜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琴琴,韩胜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585号原告:贺琴琴,女。被告:韩胜财,男。本院在审理贺琴琴与韩胜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琴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琴琴负担。审判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