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7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贺琴琴与韩胜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琴琴,韩胜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585号原告:贺琴琴,女。被告:韩胜财,男。本院在审理贺琴琴与韩胜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琴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琴琴负担。审判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