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留成与陆秀玲、万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留成,陆秀玲,万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583号原告徐留成,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陆秀玲,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万路,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徐留成诉被告陆秀玲、万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留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留成承担。审判员 高世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