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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留成与陆秀玲、万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留成,陆秀玲,万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583号原告徐留成,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陆秀玲,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万路,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徐留成诉被告陆秀玲、万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留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留成承担。审判员  高世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