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军、于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军,于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831号申请人:袁军,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被申请人:于智敏,女,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袁军与于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于智敏的银行存款32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智敏车牌号为皖C×××××的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