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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延边科学技术大学与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延边科学技术大学,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边科学技术大学,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镇庆,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有,该校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天乐,吉林罡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负责人:牟敦彩,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德君,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王云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延边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科技大学)因与被申请人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光明村二组)、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村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科技大学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光明村二组对诉争土地具有所有权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认定光明村二组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适用法律错误。原二审判决未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适用法律错误。3.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科技大学与光明村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只是政府土地征收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此否定政府的征收行为。本案所涉的土地征收行为尚未完成,判定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应由政府作出。二审法院作出返还土地的判决与政府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相矛盾。4.科技大学与光明村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5.光明村二组代表不了光明村另外的一、三、四组,原二审法院判决把原属于一、三、四组的土地都判给二组,是错误的。光明村二组辩称,对政府是土地征收主体没有异议,但是涉案诉争土地未经国土部门办理任何有关征地手续,也未进行任何征收程序,只有科技大学与光明村村委会签订的虚假合同。科技大学与光明村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原审判决将土地判给光明村二组是正确的。因涉案土地未进行政府征收,原判决与征收行为不产生矛盾。依照物权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以司法判决为准。终审判决就返还586万元提供了另诉解决的意见。科技大学从来没有主张过返还586万元,争议土地事实上是光明村二组的地,光明村二组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技大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