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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23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7年3月27日生,住栾城区,被告郭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生,住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航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