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23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7年3月27日生,住栾城区,被告郭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生,住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航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