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缪珠塔、曾文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珠塔,曾文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738号申请执行人缪珠塔,女,1984年9月5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曾文解,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缪珠塔与被执行人曾文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6民初42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缪珠塔于2017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文解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文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曾文解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日期为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缪珠塔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程序终结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文解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曾文解尚欠缪珠塔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申请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