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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恢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蔡天恩与魏西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天恩,魏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蔡天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西武,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魏西武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天恩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1212.2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魏西武家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天恩家中生活亦困难,符合司法救济条件。故本院申请到1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蔡天恩)救济金用以补偿申请执行人。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蔡天恩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