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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传士诉刘学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士,刘学福,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129号申请人:刘传士,男,汉族,1959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刘学福,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刘传士因与被申请人刘学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学福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学福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4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