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传士诉刘学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士,刘学福,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129号申请人:刘传士,男,汉族,1959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刘学福,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刘传士因与被申请人刘学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学福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学福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4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