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辽宁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83年8月31日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被执行人辽宁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辽宁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6720.8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星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