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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贵主与吴允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主,吴允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2174号原告:张贵主,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吴允后,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张贵主与被告吴允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贵主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贵主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贵主负担。审判员  张永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