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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阜新市万达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万达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442号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金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若水,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新市万达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法定代表人:高玉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生,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万达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由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