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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017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许某,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霄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