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017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许某,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霄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