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夕全、丁刘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夕全,丁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王夕全,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丁刘斌,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6)皖03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锁奇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2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