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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陕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学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2民初694号原告:陕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学校。负责人:冯大琴,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刚,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负责人:李靖,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东,系公司职工。原告陕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学校(以下简称汽车驾驶学校)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小明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汽车驾驶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刚、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汽车驾驶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汽车驾驶学校支付保险金23131.8元(庭审中变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6日,驾校考官熊远新指导学员王贤培驾驶小轿车沿石泉县杨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驾校左转弯与同向行驶在后的杨明政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明政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熊远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明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贤培在事故中无责任。本起事故经石泉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杨明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凭医疗机构的票据由驾校进行赔偿(已经履行完毕);2、杨明政因交通事故产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16000元,由驾校进行赔偿;3、杨明政修车费1100元由驾校承担。原告汽车驾驶学校按照协议全部履行,后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教练车的驾驶员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被告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庭审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6日,熊远新(考试考官)乘坐由王贤培(陕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学校考生)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车主:陕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学校)沿石泉县城关镇杨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于8时20分许,当行驶到石泉县驾校门口坐转弯时,与同向行驶在后的杨明政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明政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熊远新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杨明政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王贤培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明政在石泉县县医院治疗24天,共花费医疗费6031.8元(全部由原告汽车驾驶学校支付)。本起事故经石泉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杨明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凭票据由熊远新、王贤培、驾校赔偿;2、杨明政因交通事故产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补偿费等共计16000元,由熊远新、王贤培、驾校赔偿;3、杨明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修车费1100元由熊远新、王贤培、驾校直接向摩托车维修机构支付,驾校的小轿车修车费由驾校自负担。原告汽车驾驶学校按照协议全部履行,后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教练车的驾驶员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学校保险金23131.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陕西大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学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传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