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秀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543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秀兰,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7年5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秀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敏志、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秀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05月22日14时许,柘城县公安局梁庄派出所民警在走访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秀兰在自己家中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罂粟,后经清查共计700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送检的王秀兰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另查明,被告人王秀兰当庭提交2017年1月30日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肺功能检查报告,检查结果:中重度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小气道功能重度障碍;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秀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当场查获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秀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00株,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秀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秀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秀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惠勤审 判 员 于鹤凌人民陪审员 韩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