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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达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张焱博,刘玲玲,范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45号申请人:达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001-8。法定代表人:刘庆军,董事长。被申请人: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碧柳街合兴园小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573260993X。法定代表人:吴楠,经理。被申请人:张焱博,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刘玲玲,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范国民,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达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张焱博、刘玲玲、范国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达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张焱博、刘玲玲、范国民银行存款人民币6587394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张焱博、刘玲玲、范国民银行存款人民币6587394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达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