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茂堂、施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茂堂,施丰平,楼斌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吕茂堂,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施丰平,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楼斌缨,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茂堂与被执行人施丰平、楼斌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施丰平、楼斌缨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楼斌缨在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楼斌缨在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施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