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惠民与南长区虹兰宾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民,南长区虹兰宾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086号原告:朱惠民,男,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坚(受朱惠民的特别授权委托),梁溪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岳平(受朱惠民的特别授权委托),梁溪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长区虹兰宾馆。经营者:朱桂兰,女,1952年生,9月5日,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朱惠民与被告南长区虹兰宾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朱惠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惠民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惠民撤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朱惠民负担。审判员 钱荣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