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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惠民与南长区虹兰宾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民,南长区虹兰宾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086号原告:朱惠民,男,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坚(受朱惠民的特别授权委托),梁溪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岳平(受朱惠民的特别授权委托),梁溪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长区虹兰宾馆。经营者:朱桂兰,女,1952年生,9月5日,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朱惠民与被告南长区虹兰宾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朱惠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惠民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惠民撤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朱惠民负担。审判员  钱荣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