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田伟、薛瑞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伟,薛瑞强,展世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35号申请人:田伟,男,汉族,1988年02月23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薛瑞强,男,汉族,1972年02月05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展世花,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田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薛瑞强所有的位于黄岛区王台镇巨洋路房屋一处。保全金额361220元。担保人胶南市棉毛机械辅机厂愿用其所有的位于黄岛区王台镇巨洋路×××号全幢一处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薛瑞强所有的位于黄岛区王台镇巨洋路66号17栋3单元202户房屋一处。二、查封担保人胶南市棉毛机械辅机厂所有的位于黄岛区王台镇巨洋路×××号全幢房屋一处(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