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8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胥爱俊与刘忠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爱俊,刘忠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468号原告:胥爱俊,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刘忠民,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胥爱俊与被告刘忠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胥爱俊未预缴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胥爱俊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