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凯与李桔华、林岩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李桔华,林岩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381号原告:孙凯,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桔华,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林岩法,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与被告李桔华、林岩法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凯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元,减半收取302.50元,由孙凯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