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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10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0037号原告:陈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国,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豪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