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小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小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594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1#、2#、3#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545231。法定代表人:刘燕,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董小洪,男,汉族,成年。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小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7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吴 芬审判员 薛春娟审判员 郭 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邻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