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德梅与惠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梅,惠小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486号原告:蔡德梅,女,汉族,1971年10月23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惠小雄,男,汉族,1985年5月14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原告蔡德梅与被告惠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蔡德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德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彦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