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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芜湖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俞荣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俞荣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33号原告:芜湖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1楼8-9层。法定代表人:沈诗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啸,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荣进,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现居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芜湖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荣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芜湖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芜湖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