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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9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9执9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1,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某某2,男,汉族,汽车驾驶员。本院在执行宋某某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扎实细致的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自觉给付了案款118749.80元、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9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