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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如海申请执行刘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如海,刘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536号申请人:叶如海,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义祥(曾用名刘裕祥),男,1979年1月15日生,苗族。申请执行人叶如海与被申请人刘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如海于2017年8月28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刘义祥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2017)黔0524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4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朱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