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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生录与被告葛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生录,葛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168号原告:朱生录,男,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葛小强,男,约40岁,汉族,住靖边县。原告朱生录与被告葛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生录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生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樊 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炳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