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生录与被告葛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生录,葛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168号原告:朱生录,男,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葛小强,男,约40岁,汉族,住靖边县。原告朱生录与被告葛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生录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生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樊 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炳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