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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米永平与杨天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永平,杨天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459号原告:米永平,男,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现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杨天栋,男,个人信息不详。原告米永平与被告杨天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米永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因被告杨天栋个人信息不详,无法找到,原告米永平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米永平负担。审判员  徐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云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