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建勇、朱改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勇,朱改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勇,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被执行人朱改芝,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勇与被执行人朱改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朱改芝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