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魏赫男与焦玮、刘桂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赫,焦玮,刘桂兰,刘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429民初4841号原告:魏赫男,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峰,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焦玮,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告:刘桂兰,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玮,系刘桂兰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刘艳丽,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玮,系刘艳丽弟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告魏赫男与被告焦玮、刘桂兰、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焦玮于2016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30日。2017年2月11日被告焦玮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8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由被告焦玮的母亲刘桂兰、姐姐刘艳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焦玮于2017年10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魏赫男人民币22000元,逾期则按起诉之日(2017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刘桂兰、刘艳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75元,邮寄费66元,均由原告魏赫男负担。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亚飞 更多数据: